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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安排, 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 

  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式,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市民政部门、区县审批局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相关程序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市民政局、各区县审批局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tjstj.gov.cn/)公示。从2016年2月1日起,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市民政局、区县审批局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说明;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到所辖税务机关接受处罚,进行税务登记后凭处罚通知书或缴纳罚款凭证方可换证;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市民政局、区县审批局存档。 

  (二)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市民政局或区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社会组织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办事指南,可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换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他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天津市市民政局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七日